直接对比法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在判定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定。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门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不同凡响的立异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门也无显著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留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定。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留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外形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外形相同的产品不易搅浑,不易区别,此时不能等闲作出相同的判断。
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外观专利的视图通常有六个面,假如对称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实际使用时不易见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图片可能只有四个面或五个面。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很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统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定其异同。
视角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合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紧密亲密联系关系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现实的糊口中,很多产品设计者,老是在鉴戒已有的公知公用产品基础长进行产品设计。当几个人或几个企业都参照某个产品进行新的立异设计时,后来设计的产品或多或少老是与在前的公知公用产品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判定他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作一交叉比较。详细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假如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门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
交叉对比法
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留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出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定,但需留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出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很多企业申请专利后,网站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出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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